自2016年1月1日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制定《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8部实体性法规。
一手抓立法质量、一手抓法规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实施制度上强化供给,审议并作出《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规程》,明确人大系统内各相关专(工)委工作职责、流程及监督方式等。同时,督促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套出台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方案,按照法规条款规定,明确具体实施的时间表、路线图,推动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
市人大常委会还在法规实施效果上加强监督,坚持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听取实施情况报告、实施三年开展执法检查,召开地方性法规实施座谈会,对《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等群众关心关注的法规开展专题调研,有力推动了法规更好贯彻执行;在法规实施宣传上持续发力,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媒体刊发专文,解读法规立法宗旨、重点内容,为法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扩大公众参与面,让人大主导立法的过程成为普法过程。